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標題 | 關于不動產(chǎn)產(chǎn)權(quán)過戶時個人所得稅征收標準的相關問題 | ||
寫信時間 | 2023-09-22 | 回復時間 | 2023-09-28 |
請求類型 | 咨詢 | 回復狀態(tài) | 已回復 |
回復單位 |
襄汾縣人民政府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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留言內(nèi)容 |
你好,針對二手房交易過程中,個人商業(yè)住房不動產(chǎn)權(quán)過戶的時候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,當?shù)夭粍赢a(chǎn)中心回復征收稅額為兩次交易差的20% ,計算個人所得稅的方式是以稅務局的房產(chǎn)評估價為準還是以交易合同的成交價為準?具體標準和文件依據(jù)是什么?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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回復內(nèi)容 |
國家稅務總局襄汾縣稅務局回復:個人轉(zhuǎn)讓非住房需要繳納的個人所得稅計算公式為:(成交價格/評估價格-房屋原值-原契稅-土地增值稅-附加稅-印花稅)*20%注:成交價格為不含增值稅價格,房屋原值為含增值稅價格相關政策:二手房交易的計稅基礎通常是其轉(zhuǎn)讓價格,但納稅人申報的計稅價格或者收入明顯偏低且無正當理由的,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的規(guī)定,稅務機關有權(quán)核定其應納稅額。所以,若納稅人簽訂的合同價格低于市場評估價格,則按評估價格征稅。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(zhuǎn)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(2006)108號)第三條規(guī)定:“納稅人未提供完整、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,不能正確計算房屋原值和應納稅額的,稅務機關可根據(jù)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》第三十五條的規(guī)定,對其實行核定征稅,即按住房轉(zhuǎn)讓收入1%征收。根據(jù)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轉(zhuǎn)讓房屋有關稅收征管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(2007)33號)第四條的規(guī)定:“《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人住房轉(zhuǎn)讓所得征收個人所得稅的有關問題的通知》(國稅發(fā)(2006)108號)第三條所稱“'未提供完整、準確的房屋原值憑證’,是指納稅人不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、發(fā)票或建造成本、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,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沒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、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。凡納稅人能提供房屋購買合同、發(fā)票或建造成本、費用支出的有效憑證,或契稅征管檔案中有上次交易價格或建造成本、費用支出金額等記錄的,均應按照核實征收方式計征個人所得稅。 |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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